59 推介费_布莱肯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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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推介费

  田叔在林义龙的劝说下回到了阔别将5年已久的浦江,下飞机后就直接被监察委的人员带走——剩下的程序由林义龙的在燕京执业的同学接手——根据放出的风,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一般来说,倘若一个人申请庇护,那返回国内时会被以“通过欺骗手段”或者“无实际威胁”的名义取消各种移民身份的——可只要你说明情况,现在的移民状态还是能够保留的。

  在取得了归国和再入国许可后,田叔就听从了林义龙的劝告和新成立的监委取得了联系,以“证人/检举人”身份而非“犯罪嫌疑人”的名义返沪。

  田叔出国的主要原因是他当时的“上市公司首席财务官”的身份是用来给更上层背锅——这些更上层在去年的浪潮中被打掉,正在接受审查。

  林义龙和田叔决定抓住这次时机,以“自首”和“立功”换取检方的“不起诉”。

  田叔回国的消息没让萨曼莎知道。等一切尘埃落定后,自然会让她知晓。

  在等待的两个月里,林义龙一直没闲着:和耶昂一家一起在摩尔曼斯克观赏了午夜太阳、在彼得罗巴普洛夫斯克非常宜人的海滨游泳;和怀特豪斯一家在湖区和兰卡斯特的海滨一起远足;最后,还带着任先生一家在坝上体会了蒙古包的乐趣。

  总之,类似能归类为“正经”的选项被林义龙完美规避了。

  至于凯蒂约好了的科尔梅里先生,等着11月的庭审前,找个时间和他碰面就好。

  浦江最热的两个月过后,田叔拿着《不起诉决定书》平安地走出了专案组寄居的某个阿卡林省度假村,林义龙带着邦妮和负责田叔案件的同学与田婶在外面共同迎接他。

  田叔和田婶非常低调地在浦江办好了一切所需的手续。田叔和田婶败坏了几乎所有人缘,也没有其他什么可留恋的,返回伦敦西郊继续开他们的咖啡馆。

  “我们这就算完事了。”作为田叔主要代理律师的同学和林义龙一起喝咖啡,同学当场给林义龙转账两万五千元作为林义龙的介绍费。

  “感谢你这些日子以来的付出。”林义龙和这位同学握了握手,“以后要是有什么事还要麻烦你。”

  “生意归生意,交情归交情。”那位同学笑了笑,转身离开。

  “我还以为你不会要这笔钱呢。”邦妮在林义龙同学离开之后吐槽道,“好像你也不缺这笔钱吧。”

  “这和缺不缺关系不大,只不过我们的交情实在是太淡了。”林义龙微笑着,“其实和自己在网络上找其他资源的法律服务的情况,其实是差不多的。”

  “我说实话,我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作为合伙人的你到底擅长什么领域?”邦妮问道。

  “最擅长的领域,其实是金融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支票、提单以及保单’以及第三方合同。”林义龙答道,“不过现在看起来,好像这个领域即将消亡,所以也就说不出特别擅长的领域内容了。”

  “真遗憾。”邦妮评价道。

  “一点不遗憾,反正就这样了。”林义龙笑了笑,“至于剩下的,或者在律所内部找,或者利用其他信息,肯定都能在行业内找到。”

  “不过,说起来这种行业推介费,应该算律所收入吧?”邦妮看上了林义龙从同学手里的这笔收入,“尤其是你作为律所的普通合伙人来说。”

  “怎么算?”林义龙不明白地问道。

  “你是我们律所的合伙人,对律所负有忠实义务吧?”邦妮这样说服林义龙,“这种业务,假如合伙人接不了,是不是应该优先介绍给我们同律所的律师?”

  “确实,但是我们律所不是没有专门负责刑事领域方面的律师么?”林义龙用这样的论据反驳,“问了也白问,所以为了当事人的权益,委托出去也没有办法。”

  “正如你所说,我们确实没有,但因为你没问过我或者其他合伙人......”邦妮顿了顿,“所以,我和我代表的有限合伙人认为,你作为合伙人没有履行这种诚实义务。按照我国民法的‘不当得利’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统一司法区的‘忠诚义务’,这笔钱应该归为律所所有......”

  “这事闹得......”林义龙叹了口气,然后把介绍费通过银行转账到了律所账户。

  这笔钱虽然看起来不少,但相比于林义龙往返伦敦和浦江之间的差旅花费,只少不多——合伙执行人邦妮还是让林义龙的这笔差旅费走了律所账户。

  顺便一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统一司法区”(有区别于苏格兰、北爱尔兰、根西、泽西和曼岛以及其他比如百慕大和塞浦路斯之类的司法管辖区),这种律师间的介绍费也是被允许的,但必须要委托人首肯——此外,因为这个司法区的律师所的管理制度,客户的委托本质上都是由客户与律所的合伙人而非助理律师之间委托,所有因为委托产生的收入只能计入律所的收入。

  打个比方,虽然凯蒂和邦妮都独立出去了,但不妨把她们设为凯蒂作为林义龙在不列颠的助理律师,而邦妮作为林义龙在境内的助理律师,两国律师行业律所管理制度有所区别,稍微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

  凯蒂是林义龙律所的雇员和林义龙个人的雇员,她只是一个林义龙负责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就算经过了委托人和林义龙的同意,她把手头忙不过来或者不在专业内的委托转给了第三方并收取了推介费,她只享受奖金而非推介费;而邦妮的自由度更大,她是林义龙律所的雇员但不是林义龙个人的雇员,同样条件下获得的推介费就可以作为邦妮的劳务收入而非律所的介绍收入——因为这是基于她的个人经验而非律师职能进行的推介。

  到了合伙人的层级,两国的推介费的性质又变得一样了:因为合伙企业的性质让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推介费又都变成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唯一例外的就是林义龙,作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律所的发起人,他在国内和国外分别拥有不同的业务,所有收入直接归入作为两个律所共同的有限合伙人的Lynn法律服务公司,而不走律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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