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_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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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458章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人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难道叶美珍没有侵犯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吗?”

  面对苏白的问题,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微微皱了皱眉。

  虽然对苏白的提问有些不满,但还是回答了他的问题。

  “叶美珍侵犯了女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这一点是有事实证据。”

  “可是侵犯的是什么法律权益?”

  “被教育权。”

  “那么被教育权属于什么法律?”

  “宪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师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权。”

  “被教育权属于宪法。”

  “本次庭审,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

  “通过这一点,驳回你方的上诉请求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的审判长,宪法同样可以作为起诉的法律,为什么要驳回?”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宪法不能作为起诉的法律吧?”

  “审判长驳回的依据是宪法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可是没有法律来表明这一点。”

  审判台上,张梦伟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苏白的这个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

  于是转移话题:“本次庭审对于这个问题不再做过多的讨论。”

  “如果原告方认为本次判决有异议,或者是有其他情况,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提交的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下面继续针对,赔偿金额进行讨论。”

  “请原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你放,索赔十二万余元赔偿金额的依据。”

  “.….”

  审判台席位上,张梦伟在说完这些话,目光直直地看向苏白。

  他转移话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问题。

  同样也不怕苏白去上诉或者是提交监察审查。

  因为提交检查审查能审查出来他什么?

  审查不出来一丁点的毛病。

  上诉,当然可以上诉。

  上诉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定结果。

  那么他又能有什么问题呢?

  无非就是到年终的时候扣一点绩效。

  事实上苏白的提问非常的刁钻,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响。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么这一场判决的结果可能就会有着巨大的改变。

  或者说,无论是对于他这个审判长,还是对于被告方都是一个不太好的结果。

  …

  原告席位上,苏白注视着审判长的目光。

  两人对视。

  苏白心里清楚,审判长转移话题的目的。

  ——回答不出来,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或者说不能回答他所提出来的问题。

  案件的推进,是由审判长进行推进的。

  审判长的倾向性在被告方那边,并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辩方面没有任何太大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苏白在庭审上,也做不出来什么太大的反驳。

  因为庭审依靠的是审判权。

  就算是他提出什么异议,审判长只要不同意或者是进行驳回。

  那么提出来也没有什么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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